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积累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及文学艺术创作等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实践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及以永利官网学生名义参加科技文化竞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获得成果,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建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具体评分细则见《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细则》。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值记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累加。不同项目的取得学分可以累加。
第四条 学科竞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须冠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名称。(申请自主创业的学生其注册企业成立日期是在校期间,且必须在该企业承担核心工作,持有一定股份比例。同时申请学生必须就其自主创业企业股份比例及承担的核心工作在系部提交备忘录进行备案)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获取途径:
1、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
2、参加各种科研课题及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3、在各类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文章和论文;
4、证书认证;
5、其他项目。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系级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根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细则》,累计可转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达到2分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系、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评定。
第八条 各系、部将评定结果在系、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积累与认定汇总表》报送教务科技部备案,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九条 教务科技部每学期受理一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相关材料备案。材料一律由学生所在系、部统一报送,教务科技部不接收学生个人报送。
第十条 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积累、转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其中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取得学分不低于4学分)者, 经本人申请,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学校授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优秀学生”称号,并可申请替代专业选修课或专业任选课或人文素质课2学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及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桂电信教【2010】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教务科技部。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2018年3月30日